●志工管理辦法
一、一般志工(含團體志工)管理辦法
- 依照本院志工管理辦法及志願服務法辦理。
- 不定期視服務需求招募,經職前訓練、實習後正式服務。
- 每週至少固定排班一次,每次三小時,全年服務總時數最少132小時。
- 團體志工,服務期間至少需滿6個月,且服務滿70小時以上。
- 事、病假一個月以上者,需辦理請假登記,未請假連續曠班超過一個月者,視自動離隊。
二、學生志工管理辦法
(一)寒、暑假學生志工:
a.服務須知依本院志工管理辦法第22條及23條規定辦理。
b.僅提供開立服務時數證明,無其他一般志工享有之福利。
c.本人需參加學生志工說明會。
(二)服務時數證明:
1.寒暑假學生志工:服務週數/時數,依當年度報名規範規定之。
2.服務時數未滿,不得採累計方式或額外要求補時數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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