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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人自主權利法簡介

•病人自主權利法(以下簡稱病主法)是台灣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法規,也是亞洲第一部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,適用對象從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的末期病人,擴大到五款臨床條件;除保障病人醫療自主、善終權益,同時促進醫病關係和諧,以使個人獲得保障,進而擴及家庭、社會性權益。

•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意願人,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(Advance Care Planning, ACP)的程序,清楚瞭解並主法所保障之權益,並與親友及醫療機構討論、溝通自己的意願,事先立下書面醫療決定,該書面文件便為預立醫療決定(Advance Decision, AD)。

•此份正式書面文件指明若處於法定的五款臨床條件時,希望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;同時也可以指定自己信任的人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(Health Care Agent, HCA),代為表達您的意願,保障您的醫療權益。

•指意願人與醫療機構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隊、意願人本人、家屬及醫療委任代理人(若有指定),進行醫療決定的溝通討論過程,也是簽訂預立醫療決定前必要的過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