類別 |
資格 |
備註 |
西醫師 |
依PGY訓練計畫及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之規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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護理師、護士 |
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護理執業經驗之護理師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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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師 |
應具教學醫院四年以上專任藥事執業經驗之藥師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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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事放射師、醫事放射士 |
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放射技術執業經驗之醫事放射師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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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事檢驗師、醫事檢驗生 |
應具教學醫院四年以上專任醫事檢驗執業經驗之醫事檢驗師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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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能治療師、職能治療生 |
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職能治療執業經驗之職能治療師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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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理治療師、物理治療生 |
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物理治療執業經驗之物理治療師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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臨床心理師 |
應具四年以上專任臨床心理執業經驗之臨床心理師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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諮商心理師 |
應具三年以上專任諮商心理執業經驗之諮商心理師。 |
本院未執行 |
呼吸治療師 |
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呼吸治療執業經驗之呼吸治療師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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助產師、助產士 |
專任婦產科專科醫師或具三年以上專任助產執業經驗之助產師。 |
本院未執行 |
營養師 |
應具教學醫院四年以上專任營養執業經驗之營養師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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語言治療師 |
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語言治療執業經驗之語言治療師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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聽力師 |
應具教學醫院三年以上專任聽力執業經驗之聽力師。 |
本院未執行 |
牙體技術師、牙體技術生 |
應具三年以上專任牙體技術執業經驗之牙體技術師。 |
本院未執行 |
- 西醫師:依 PGY 訓練計畫之規定。
- 他醫事人員:教師與受訓人員之比例不得低於一比三,即一位教師於同一時間所指導之受訓人員不超過三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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