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年滿50歲以上,經醫師診斷確診失智症且CDR(臨床失智評估量表)2分及3分者

  2. 具行動能力、能自行用餐、無管路、無侵入性治療,且無法定傳染疾病,經機構評估適合在團體家屋生活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