急診五級檢傷分類基準

急診五級檢傷分類基準

  第一級(復甦急救,立即處理-病況危急生命或肢體,需立即處理。如:心跳、呼吸停止、肢體及嘴唇發青、發紫,體溫高於41度或低於32度,無意識或意識混亂、持續抽搐且無意識。

  第二級(危急,可能等候時間10分鐘)-潛在性危及生命、肢體及器官功能,需快速控制與處理。如:急性意識狀態改變、持續胸悶、胸痛且冒冷汗、低血糖(<40mg/dl)、外傷造成之大量出血,頭頸軀幹骨盆部位血流不止、高處墜落、車禍(乘客被拋出車外)、頭部撞擊後曾失去意識等。

  第三級(緊急,可能等候時間30分鐘)-病況可能持續惡化,需急診處置;病人可能伴隨明顯不適症狀,影響日常生活。如:無法控制的腹瀉或嘔吐、外傷後肢體腫脹變形疑似骨折/脫臼、高血壓(收縮壓>200mmHg或舒張壓>110mmHg)且沒有任何症狀等。

  第四級(次緊急,可能等候時間60分鐘)-病況可能為慢性病及急性發作,或某些疾病之合併症相關,需在1至2小時做處置避免惡化。如:局部蜂窩性組織炎、急性咳嗽但沒有發燒、發燒但無其他不適、反覆性疼痛或暈眩等。

  第五級(非緊急,可能等候時間120分鐘)-病況非緊急,需做鑑別性診斷或轉介門診。如:慢性噁心、嘔吐或打嗝、輕微擦傷,瘀青,軟組織受傷、螫傷或咬傷,但無發燒或疼痛不適、輕微腹瀉,無脫水現象等。

ER急診檢傷分級海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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