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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「發展遲緩兒童」係指六歲以前兒童,由於各種原因(包括腦神經或肌肉神經生理疾病、心理社會環境因素等)所導致認知發展、生理發展、語言及溝通發展、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技能等方面,有落後或異常之兒童,我們稱之為「發展遲緩兒童」。發展遲緩主要可分為運動和心智兩方面,並常伴有其他障礙:情緒、行為問題及學習障礙等。造成發展遲緩的原因很多,但一些高危險群的兒童發生的可能性更高,如早產兒、先天性感染、染色體異常、家族遺傳、癲癇、水腦等,以及不良環境因素。而有三分之二的遲緩兒童並非來自此高危險群的家庭,這也強調早期篩檢兒童發展能力的重要性。早期療育能開發遲緩兒童之潛能,改善各發展領域之能力,降低失能之程度,甚至可以回復正常之發展水準,減輕家長之身、心、社會負擔,並且未來對特殊教育或醫療之依賴也會減少,進而減輕整體社會之成本負擔。發展遲緩兒童在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的統計中,約有6-8%之發生率,以台灣地區2006年度出生人口數為192,887人推估,台灣每年約新增11,570至15,430位兒童為疑似發展遲緩兒童。另外宜蘭縣針對0-3歲以下兒童,於91-95年度完成34,781位兒童之發展篩檢,結果異常數為484位,異常率為1.4%,遠低於世界衛生組織所發布之6-8%。發展遲緩類別以語言發展遲緩佔最多(46.72%),動作發展次之(37.30%),其餘(15.72%)則為認知及情緒等發展遲緩,不過,面對如此多疑似發展遲緩兒童,如何早期發現、早期治療,成為社會各界共同關注的焦點。特別是如何整合通報轉介系統、醫院聯合評估程序、後續完整的療育計畫、教 育轉銜等,是非常重要的課題。
  行政院衛生署自八十四年度起,於台北及花蓮兩地成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中心,並配合內政部早期療育計劃所成立之通報、轉介中心,提供此項服務。羅東聖母醫院自民國八十八 年七月開始依行政院衛生署指示設立聯合評估中心。直到九十二年度,全省已成立二十五家聯合評估中心,達到每縣市均有通報轉介中心及聯合評估中心的完備狀態。

服務對象
  零至六歲兒童,未領殘障手冊,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,均為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之服務對象:

  1. 符合「發展遲緩兒童」定義之小孩。
  2. 懷疑有發展遲緩現象之小孩。
  3. 高危險群幼兒,如早產兒、低出生體重、高黃膽指數及顱內出血等。
  4. 衛生所、幼稚園及托兒所初步篩檢異常者。

※發展遲緩兒童定義:
  
0-6歲發展遲緩或疑似發展遲緩之幼兒。所謂發展遲緩的兒童是指認知發展、生理發展、語言與溝通發展、心理社會發展、與生活自理技能等等各層面,有一項或是多項發展較同年齡兒童遲緩或異常,必須接受一定程度的早期療育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