服務對象 服務內容 長照服務內容 諮詢窗口 資訊連結 派案/改派原則 特約服務單位 申訴管道
     
 
 

派案原則:

一、依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規定:
  接受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(簡稱:長照所)照會或轉介之個案後,於工作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照顧計畫,送回至照專督導審核後照會B單位提供服務。

二、派案方式:

  1. 照顧服務(B碼):依據本院A單位訂定之派案及改派原則。
  2. 專業服務(C碼):依據本院A單位訂定之派案及改派原則。
  3. 交通接送服務(D碼):依【宜蘭縣社會處網站】公告特約單位進行輪派。
  4. 輔具及無障礙改善服務(EF碼):提供【宜蘭縣長期照顧輔具購置及代償墊付特約服務廠商】的所有資訊,請個案/案家憑核定公文(核定通知書)至其所選擇之廠商店家進行購買、租賃輔具等。
  5. 喘息服務(G碼):依據本院A單位訂定之派案及改派原則。
  6. 家庭醫師:由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照顧管理專員連結派案。
  7. 其他非長照資源:視個案需求類型,轉介連結相關服務提供單位。

三、單位個管人員應秉持個案之核心,公平派案,以個案最佳利益為優先,派案時應依以下原則考量欲派之B單位之量能予以派案:

  1. 個管員給予個案、案家充足的長照服務單位資訊,以個案、案家服務選擇意願為優先並填寫【宜蘭縣個案指定服務單位同意書】上傳至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,尊重選擇。
  2. 若家中同為長照個案使用者,案家同意下欲派同間居服單位服務(統一聯繫窗口)。
  3. B單位該服務資源充足及可近性高,可協助個案達成照顧目標者為優先。
  4. 服務提供即時性高及服務量能充足為優先,會以當下可提供的B、C碼單位長照服務單位為優先。
  5. 舊案重新開案,先以個案、案家意願使否維持原服務提供,同意則以原單位優先並填寫【宜蘭縣個案指定服務單位同意書】上傳至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,尊重選擇。
  6. B單位主動發掘則優先派案
  7. B單位特殊專長或量能:具跨專業能力團隊、多職種單位、兒童復能專長、語言治療服務提供量能充足。
  8. 如以上個案無特殊需求,則由A單位制訂派案原則輪派:

四、輪派順序:依據本院A單位合作特約單位名冊依序輪派案。

 

改派原則:

一、依派案原則接受轉介或照會之服務提供單位原則不得無故拒絕接案,倘有正當事由未能提供服務,A 單位訂有以下因應策略之處理方式,以維護個案照顧權益。

  1. B單位有異常事件:曾被案家投訴或抱怨、經常無故拒案或挑案等有致案家權益受損之虞、服務及溝通渠道品質不易提升、服務單位無法繼續提供服務,如:人員離職等且單位已無人力可續提供服務,則可改派其他單位。如:經電訪及家訪了解單位服務品質有異,無故拒絕及暫停服務,經與服務單位協調溝通後仍無改善,則改派其他單位 。
  2. 個案、案家主動提出更換服務單位需求,個案管理人員充分了解原因,並連繫原服務單位告知原委,經雙方協調溝通後仍需更換服務,予以協助個案媒合新服務單位,並異動通報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及相關B單位重新派案。
  3. 派案於B單位後個案管理人員應追蹤B單位是否接收照會後於三天內回覆並如期於7天內提供服務,如回覆服務時效性逾期或無法提供服務等則可輪派下家單位,如單位輪派完都無法提供服務,回歸第一間服務單位接受服務。
  4. 個案照顧計畫服務內容有調整及變更服務時,個管主動聯繫服務單位,服務單位因人力無法提供完整的服務項目,經與個案、案家說明原因溝通協調後,同意部分服務項目由其他單位提供服務,或全服務項目則改派其他服務單位提供服務。
  5. 個管員若接獲服務暫停中之個案或案家通知重啟服務,若個案及案家同意使用原單位則派案予原單位。若個案或案家欲更換服務單位,個管員將致電或異動通報予原單位。
  6. B單位不得圖利,個案、案家、A單位。

 

A單位結案原則

  1. 個案死亡。
  2. 個案長期入住機構。
  3. 個案搬家轉換居住地(非A 單位個管區域)並轉換該居住地A單位
  4. 原先有核定和使用給支付服務,後因故而暫停、取消服務或無長照需求,經連續追蹤3 個月後, 個案或案家皆表示無使用需求和意願,則應結案。
  5. 僅有OT01營養送餐,無其他長照服務需求,則回歸主責照顧專員自行管案。
  6. 案家無意願接受、主動變更A單位服務。